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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1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債 權 人 許玉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余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具體陳明原債務人鄭文豐有何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聲請人之債權,而須由聲請人代位行使權利之情事。

三、具體陳明原債務人鄭文豐有何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之情事。

四、債務人鄭余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