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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2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債 權 人 曾嘉音債 務 人 盧曉瑤債 務 人 黃科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曉瑤、黃科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電費、瓦斯費之帳單應以二個月為一期,則台端以二期帳單之金額為計算基礎,應除以120 天作為每日請求依據。

二、執行費用請依強制執行法29條規定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

三、提出請求精神賠償金之法律依據。

四、補正債務人盧曉瑤、黃科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