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債 權 人 曾嘉音債 務 人 盧曉瑤債 務 人 黃科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曉瑤、黃科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電費、瓦斯費之帳單應以二個月為一期,則台端以二期帳單之金額為計算基礎,應除以120 天作為每日請求依據。
二、執行費用請依強制執行法29條規定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
三、提出請求精神賠償金之法律依據。
四、補正債務人盧曉瑤、黃科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