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債 權 人 李泊霖債 務 人 許繡婕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繡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3 年9 月2 日之依據(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
22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依所附和解書約定,係於每月25日給付分期款)。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利息利率(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許繡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