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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聲 請 人 王恒育上聲請人王恒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王恒育即采卉美食坊」,併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同一,即「王恒育即采卉美食坊」。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與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