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聲 請 人 盧清榮上聲請人盧清榮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104 年7 月1 日所陳報之委任書所載,台端係受高雄市岡山區嘉興社區發展協會之委任而為辦理。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高雄市岡山區嘉興社區發展協會」,並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同一。
二、請提供「高雄市岡山區嘉興社區發展協會」之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