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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聲 請 人 盧清榮上聲請人盧清榮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104 年7 月1 日所陳報之委任書所載,台端係受高雄市岡山區嘉興社區發展協會之委任而為辦理。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高雄市岡山區嘉興社區發展協會」,並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同一。

二、請提供「高雄市岡山區嘉興社區發展協會」之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