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聲 請 人 盧清榮上聲請盧清榮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業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具狀到院聲請更正聲請人為「高雄市岡山區社區發展協會」;惟聲請狀未經蓋用協會大小章,請具狀到院補正「高雄市岡山區社區發展協會」之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