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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聲 請 人 盧清榮上聲請盧清榮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業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具狀到院聲請更正聲請人為「高雄市岡山區社區發展協會」;惟聲請狀未經蓋用協會大小章,請具狀到院補正「高雄市岡山區社區發展協會」之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