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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42號聲 請 人 李淑珠上聲請人李淑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一致之「喬穎工程有限公司」並蓋用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