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7號聲 請 人 蔡玉豐即合興齒輪工廠上蔡玉豐即合興齒輪工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用印。
二、依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合興齒輪工廠組織類型為合夥,負責人為蔡玉豐,請併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合興齒輪工廠,法定代理人蔡玉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7號聲 請 人 蔡玉豐即合興齒輪工廠上蔡玉豐即合興齒輪工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用印。
二、依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合興齒輪工廠組織類型為合夥,負責人為蔡玉豐,請併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合興齒輪工廠,法定代理人蔡玉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