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70號聲 請 人 陳建仲上聲請人陳建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人為戶名究為吉農行陳建仲,亦或陳建仲?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一致之「陳建仲即吉農行」( 並蓋用商號大小章)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