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75號聲 請 人 欒秀玉(即楊承厚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楊建德(即楊承厚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欒秀玉(即楊承厚之繼承人)、楊建德(即楊承厚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以上台端皆僅具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五、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所載,系爭股票係由楊建德單獨繼承,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楊建德即楊承厚之繼承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