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92號聲 請 人 杏海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銘上聲請人杏海藥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一致之「正印企業有限公司」( 並蓋用正印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