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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聲 請 人 陳育德上聲請人陳育德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檢附之報案登記表中記載報案人為謝幸恩且為「本人親自報案」,與本件聲請人不符。請具狀到院確認係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究為聲請人陳育德抑或謝幸恩?

二、倘票據權利人為謝幸恩,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謝幸恩。

三、倘票據權利人為聲請人陳育德,請至警察機關更正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