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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14號聲 請 人 蔡松益上聲請人蔡松益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受款人「全懋海產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若為影本請另加蓋銀行證明章)

二、全懋海產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