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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0號聲 請 人 蕾迪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恕君上聲請人蕾迪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分別指明「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力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默客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不同票據權利人則應另案聲請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