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債 務 人 王藝蓁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追加分配事件,核定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前經本院選任,就債務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進行變價,經管理人進行九次變價程序(其中一次因颱風停拍)仍無人應買,已無拍賣實益,爰停止變賣,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五,本院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於本表所列酬金計付參考標準範圍內,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所有權範圍 │├──┼──────────────┼──────┤│ 1 │澎湖縣○○鄉○○段○○○號 │ 1/9 │├──┼──────────────┼──────┤│ 2 │澎湖縣○○鄉○○段○○○○○號 │ 1/9 │├──┼──────────────┼──────┤│ 3 │澎湖縣○○鄉○○段○○○○號 │ 1/9 │├──┼──────────────┼──────┤│ 4 │澎湖縣○○鄉○○段○○○○號 │ 1/9 │├──┼──────────────┼──────┤│ 5 │澎湖縣○○鄉○○段○○○○號 │ 1/9 │├──┼──────────────┼──────┤│ 6 │澎湖縣○○鄉○○段○○○○號 │ 1/9 │├──┼──────────────┼──────┤│ 7 │澎湖縣○○鄉○○段○○○○○號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