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非訟代理人 李劭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646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提出系爭抵押權變更登記之相關資料。
三、相對人李文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