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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72號聲 請 人 李金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台端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台端與第三人晉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共有1 個抵押權,則台端單獨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之依據何在?如第三人晉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託台端聲請,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台端及晉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提出晉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之委任狀。

二、請提出高雄市○○區○○段1204、1204-2、1205、1206、1206-1、1207、1207-1、1213、1213-1、1214、1214-1、1215、1215-1、1216地號○○○區○○段1018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