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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09號聲 請 人 陳中信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宋進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台端提出之土地謄本所載,台端與第三人陳美娟共有1個抵押權,則台端單獨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之依據何在?如第三人陳美娟委託台端聲請,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台端及陳美娟,並提出陳美娟出具之委任狀。

二、依據台端聲請狀內容請求所示,債務人宋進才借款金額為新台幣350 萬元,惟依台端提出之借據,借款金額僅新台幣15

0 萬元,如台端另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三、請提出高雄市○○區○鎮段○○○ ○○○○ ○號土地之第「三」類最新登記謄本。( 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四、相對人宋進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