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50號聲 請 人 吳甫適相 對 人 朱張美秀相 對 人 朱聰傑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朱張美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朱張美秀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5 月2 日,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朱張美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96年4 月3 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經核,除相對人朱聰傑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權利範圍 ││號│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高雄│前鎮│新生│(空白)│818 │建│199 │8分之1 │├─┼──┼──┼──┼────┼───┼─┼──────┼───────────┤│2│高雄│前鎮│新生│(空白)│819 │建│36 │8分之1 │├─┼──┼──┼──┼────┼───┼─┼──────┼───────────┤│3│高雄│小港│港和│一 │801 │建│2,529 │3000分之10 │├─┼──┼──┼──┼────┼───┼─┼──────┼───────────┤│4│高雄│小港│港和│一 │801-38│建│2 │3000分之10 │├─┴──┴──┴──┴────┴───┴─┴──────┴───────────┤│建物︰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材料及 ├───────┬─────┤ ││ │ ├──────┤ 房屋層數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號│ 號 │建物門牌 │ │合 計│用途及面積│ │├─┼──┼──────┼─────────┼───────┼─────┼────┤│1│360 ○○○區○○段│鋼筋混凝土造 │ 1層:1.98 │(空白) │1分之1 ││ │ │一小段801地 │ │合計:1.98 │ │ ││ │ │號 │ │ │ │ ││ │ ├──────┤ │ │ │ ││ │ │小港路232號 │ │ │ │ ││ │ │攤4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