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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相 對 人 王源利上列聲請人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專驊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王源利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專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專驊公司)因滯欠民國98年度之營業稅,經聲請人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在案。惟專驊公司業於民國97年6 月11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廢止公司登記,相對人王源利則於98年9 月26日聲報就任為專驊公司之清算人。而聲請人業於98年11月19日向相對人聲明清算債權,然相對人迄今均未聲請辦理清、決算申報,復未於6 個月內向法院聲報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相對人顯未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執行其清算人職務,因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請求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專驊公司於97年6 月11日遭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相對人並於98年9 月26日就任專驊公司之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又相對人自就任後,迄今未進行清算程序,而未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復未曾向本院聲請延長清算期間,專驊公司尚積欠98年度營業稅(含滯納金)新臺幣2,096,495 元未繳納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專驊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4 年4 月

9 日雄執壬102 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函、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本院98年10月23日雄院高民調方98司司字第21號函、本院104 年5 月20日雄院隆民調方98司司21字第0000000000號函、專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之主張與事實相符。是以相對人就任清算人後未積極履行清算人之職務,確有不適任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清算人之職務,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相對人經解任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即當然由專驊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毋須由本院另為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