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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勞簡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附 年成企業行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林萬水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被上訴人即 張宗漢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退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裁判案由:返還勞退基金
裁判日期: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