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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林柔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2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