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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吳明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42號給付離職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等
裁判日期: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