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慶齡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7,1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