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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審訴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被 告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抗字第162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