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970號原 告 李玉貞被 告 李珮菱
李國榮李天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之確認遺囑真偽請求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