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122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羅勝宏等間給付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513,0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543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