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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審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321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代 理 人 許世荢律師被 告 何枝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44121 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260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1 月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