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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審訴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806號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被 告 鍾岱男被 告 鍾政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3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日期: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