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83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羅支婷反訴被告即原 告 徐祖慧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9,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