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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抗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50號抗 告 人 謝侑蓁相 對 人 陳玉燕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27日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46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提出上開本票5紙為證。詎原審竟以抗告人所提附表編號3 、4 、5 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3 紙)均無從辨識發票人為何,尚難認具有票據之效力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就系爭本票3 紙部分之聲請。惟查,系爭本票3 紙確為相對人所簽發,惟因相對人係事先簽名後才蓋章,致相對人部分名字被遮蓋住,然仍足資辨識,是原審率爾認定系爭本票3 紙無效,並裁定駁回抗

告人之聲請,於法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駁回系爭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部分,更為合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又本票執票人,於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之要件,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是否具備本票之形式要件予以審查為已足。如發票人簽名不清楚,無法認定發票人何人,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著有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4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所執有據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3紙,業已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到期日,並已由發票人於系爭本票3紙上簽名,此經抗告人提出附表所示本票5紙正本附卷足稽。惟經本院逐一審認系爭本票3紙正本上固有發票人之簽名及指印,惟指印蓋住之處,字跡模糊,致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本票,發票人欄所載發票人之簽名,僅能辨識「陳玉」二字,另附表編號5所示本票,其發票人之簽名,則僅能辨識「陳」一字,其餘字跡均模糊不清,俱無從由票面文義得知何人為發票人,難以依非訟程序確認相對人為系爭本票3紙之發票人,自無從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則上開本票究屬何人所簽,乃實體上問題,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就系爭3紙本票形式要件予以審查後,駁回抗告人就系爭3紙本票請求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2年10月29日 │100,000元 │102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506015 │├──┼───────┼────────┼───────┼───────┼────┤│ 2 │102年10月29日 │100,000元 │102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506016 │├──┼───────┼────────┼───────┼───────┼────┤│ 3 │102年10月29日 │100,000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506017 │├──┼───────┼────────┼───────┼───────┼────┤│ 4 │102年10月29日 │100,000元 │102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506018 │├──┼───────┼────────┼───────┼───────┼────┤│ 5 │102年10月29日 │350,000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506021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