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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抗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73號抗 告 人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陳啟祥相 對 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上列當事人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本院104 年仲聲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89年7 月4 日簽訂「國立海洋博物館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依系爭合約第19.4.1條約定:「因協調委員會決議提付仲裁,或協調不成立後,雙方未依本合約第19.3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調解時,任一方得提請交付仲裁」、第19.4.2條約定:「提付仲裁時,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在中國民國高雄市進行仲裁」,可知兩造雖有仲裁協議,惟並無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亦無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兩造嗣因系爭合約發生履約爭議,相對人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以104 年度仲雄聲義字第2 號仲裁事件(下稱系爭仲裁事件)受理在案,因兩造分別選定之仲裁人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仲裁協會遂發函通知兩造參酌仲裁法第9 條規定辦理,則伊依仲裁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定主任仲裁人,並無不合,原法院認系爭仲裁事件應由仲裁協會選定主任仲裁人,而駁回伊之聲請,尚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本院應為系爭仲裁事件選定主任仲裁人。

二、按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前2 項情形,於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由該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此為仲裁法第 9條第2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足認當事人對於仲裁機構有相當之信任,明定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以爭取時效,俾儘速進行仲裁程序;仲裁法所稱仲裁人,究僅指仲裁人,抑或包括主任仲裁人,應依各規定意旨認定,此觀仲裁法第9 條立法理由第4 項、第6 項即明。是仲裁法第9 條第4 項之仲裁人若僅侷限於仲裁人,將使該條項之規定形同具文,故於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且仲裁人有逾法定期間未能選定主任仲裁人之情事時,應由仲裁機構選任之。

三、經查:

㈠、系爭合約第19.4.1條、第19.4.2條約定「因協調委員會決議提付仲裁,或協調不成立後,雙方未依本合約第19.3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調解時,任一方得提請交付仲裁。」、「提付仲裁時,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在中國民國高雄市進行仲裁」等語,有系爭合約在卷可憑(見原法院卷第15至16頁),足證兩造確有得依仲裁協議方式解決爭議糾紛之約定。

㈡、兩造復依系爭合約約定向仲裁協會聲請仲裁,抗告人於104年3 月31日選定陳愛娥教授擔任仲裁人,相對人於104 年5月20日選任周元培律師為仲裁人,嗣兩造選定之仲裁人在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經仲裁協會以104 年5 月27日(104 )仲雄業字第0000000 號函文促請兩造仲裁人共推主任仲裁人,然兩造選定之仲裁人逾法定期間仍未共推主任仲裁人等情,有仲裁協會104 年9 月11日仲雄業字第0000

000 號函文、仲裁人選定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3、17至19頁)。又系爭合約就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方式固無約定,然兩造於選定仲裁人時所簽立之「仲裁人選定書」即約明:「仲裁人未於選定後三十日內共推主任仲裁人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得依任何一方當事人之聲請代為選定主任仲裁人」等語(原法院卷第17、18頁),足認兩造另以上開「仲裁人選定書」約定系爭仲裁事件由仲裁協會辦理,且約定選定之仲裁人未於期限內共推主任仲裁人時,兩造應聲請仲裁協會代為選定。從而,抗告人主張兩造未約定由仲裁協會就系爭仲裁事件辦理,亦無就仲裁人未於期限內共推主任仲裁人時應由仲裁協會或本院指定為約定云云,洵屬誤會。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依仲裁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云云,為無理由,不能准許,原法院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

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陳筱雯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