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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法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34號聲 請 人 朱朝山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下稱旗山農工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有該法人第六屆104 年董事會第1 次會議記錄可稽,是聲請人以董事長身份,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變更處分,自屬合法。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旗山農工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附表:

┌────┬─────────────┬─────────────┐│ 項 目 │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7 至11人,│本會董事會置董事11人,由本││ │由本校校長、校友會會長、家│校校長、校友會會長、家長會││ │長會會長、會計主任等人代表│會長、主計主任等人代表公股││ │公股當然董事,其餘由學校行│當然董事,其餘由學校行政人││ │政人員及熱心學校教育之社會│員及熱心學校教育之社會人士││ │人士選聘組成之。 │選聘組成之。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第2 屆以後董事除當然董事│,第2 屆以後董事除當然董事││ │外,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外,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 │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一項所列當然董事( 公股代│第一項所列當然董事( 公股代││ │表) ,其原任機關職務異動時│表) ,其原任機關職務異動時││ │,由本會逕予解改聘後,提董│,由本會逕予解改聘後,提董││ │事會備查。 │事會備查。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 │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 │之決議、教育部之許可,不得│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 │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 │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 │時,經依法清算之剩餘財產,│時,經依法清算之剩餘財產,││ │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立團│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 │體,應歸屬於國立旗山高級農│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於國立旗││ │工職業學校。 │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