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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法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46號聲 請 人 黃泳龍關 係 人 財團法人軍勝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軍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軍勝文教基金會(下稱軍勝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

1 條、第6 條規定、新增捐助章程第2 條第7 項規定,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準此,得依上述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軍勝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資料、軍勝

文教基金會第5 屆104 年度第2 次董事常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㈡軍勝文教基金會現行捐助章程修訂第1 條、6 條,係因應高

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訂立及同準則第31條規定,另新增第2 條第7 項辦理業務,經核均無因有何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核與民法第62條規定為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如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