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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法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4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蘇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蘇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蘇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蘇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茲為因應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準此,得依上述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三、經查: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蘇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現行捐助章程(下稱現行捐助章程)第6 、7 、8 、9 、10、

14、15、17、及19條分別係規定基金會活動支出比例、董事人數等相關規定及基金會財產管理,核屬補充變更章程原不具備之重要管理方法,且變更內容與基金會設立精神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均無抵觸,是該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