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法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53號聲 請 人 劉家鳳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岡山佛教堂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岡山佛教堂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如附表一所示劉家鳳、吳文英、馬建亞、馬妙亞等四人為財團法人岡山佛教堂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至補選適當人員繼任止。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岡山佛教堂於民國58年5 月17日設立登記,時任董事長黃志生、常務董事馬騰、馬文驌、董事紹淑芳、陳文進等人礙於年歲皆已往生或失聯,由於歲月更迭、人事變遷再加以凍省等問題,該法人已於縣府施政期間更名為財團法人岡山佛教堂,於民國95年9月7日經前高雄縣政府核覆完成新任負責人劉家鳳及廟登記等事宜,唯缺當年法人異動資料,迄今尚未依規定完成董事異動事宜,現經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高市民政宗字第00000000000號轉內政部104年7月13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告知向本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爰陳報如附表一所示董事長劉家鳳、常務董事吳文英、馬建亞、董事馬妙亞,長期熱心付出,聲請法院選任其等為臨時董事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高雄縣政府寺廟登記證影本、寺廟變動登記表、高雄寺廟登記證、內政部104年7月13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附表一所示董事之個人資料、岡山佛教堂原始印鑑各1份,且經本院調取58年間設立登記案卷,可見如附表二所示財團法人岡山佛教堂於58年間設立登記之董事均年事已高,且已無其等仍行使職權之相關紀錄,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以代行職權,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正昭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 1 │ 劉家鳳 │17年08月01日、Z000000000 │├──┼────┼─────────────┤│ 2 │ 吳文英 │53年10月23日、Z000000000 │├──┼────┼─────────────┤│ 3 │ 馬建亞 │40年09月09日、Z000000000 │├──┼────┼─────────────┤│ 4 │ 馬妙亞 │52年07月20日、Z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 58年間登記當時年齡 │├──┼────┼─────────────┤│ 1 │ 黃志立 │ 52歲 │├──┼────┼─────────────┤│ 2 │ 黃文驌 │ 53歲 │├──┼────┼─────────────┤│ 3 │ 馬騰 │ 54歲 │├──┼────┼─────────────┤│ 4 │ 陳文進 │ 29歲 │├──┼────┼─────────────┤│ 5 │ 邵淑芳 │ 39歲 │├──┼────┼─────────────┤│ 6 │ 謝樹勛 │ 55歲 │├──┼────┼─────────────┤│ 7 │ 王世曄 │ 50歲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