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全字第38號聲 請 人 李麗君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一八二○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李麗君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所有,而經聲請人之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11820 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程序,而已於10
3 年6 月3 日由第三人拍定,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定於104年7 月17日進行分配程序。因聲請人之財產既為全部債務之總擔保,若蒙裁定准予清算,則拍定之價金應為清算財團之財產,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爰聲請停止鈞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1820 號案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已由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07 號受理在案,而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現經本院以104 年司執字第11820 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並已於104 年6 月3 日由第三人拍定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182
0 號拍賣公告、系爭土地及建物謄本等附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及11820 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惟其拍賣或變價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即應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當有限制分配與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竫附表:
┌─────────────────────────────────────────────────┐│104年度司執字第11820號 財產所有人:李麗君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小港區 │松華 │ │20 │建│9999.95 │十萬分之395 │928,000元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304 │高雄市小港區松│5層樓 │4樓層:81.74 │陽台8.19 │ 全部 │640,000元 ││ │ │華段20地號 │鋼筋混│合 計:81.74 │ │ │ ││ │ │--------------│凝土造│ │ │ │ ││ │ │高雄市小港區松│內之第│ │ │ │ ││ │ │富街67巷10號4 │4層 │ │ │ │ ││ │ │樓 │ │ │ │ │ ││ ├──┼───────┴───┴───────────┴─────┴────┴─────────┤│ │備考│ │├─┼──┼───────┬───┬───────────┬─────┬────┬─────────┤│2 │430 │高雄市小港區松│ │總面積:10458.2 │ │十萬分之│320,000元 ││ │ │華段20地號 │ │合 計:10458.2 │ │ 395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用部分 │ │ │ │ │ ││ ├──┼───────┴───┴───────────┴─────┴────┴─────────┤│ │備考│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本院於104年2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本件標的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海砂屋 ││ │、火災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債權人於104年3月17日具狀查報建物現由││ │債務人自住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三、保證金新台幣:378,000元。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五、本件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管理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 相關事宜。 ││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