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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 請 人 郭朝致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郭朝致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還款,於民國(下同)103 年12月22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10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6 號卷(下稱調卷)第3 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 頁至第5 頁)、戶籍謄本(卷第1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9 頁至第1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6頁至第1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本案卷第22頁至第26頁)、在職證明書(本案卷第17頁)、薪資明細表(本案卷第11頁)、診斷證明書(本案卷第3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本案卷第15頁至第16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為586,575 元

、536,019 元,平 均每月所得48,881元、44,681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擔任駕駛,據其103 年1 月至12月薪資明細表,扣除勞健保費,每月薪資為32,100元,另領取102 年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休假補助、生日禮卷共124,303 元,每月10,359元【計算式:(50,040+50,040+7,800 +14,423+2,000 )÷12=10,359,四捨五入】,平均每月薪資為42,459元【計算式32,100:+10,359=42,459】,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證(調卷卷第9 頁至第11頁、本案卷第11頁、第11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42,459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自陳每月支出房租費用6,000 元,就聲請人

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房租費用。再審酌104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既已包含房租費用,不再予以扣除,併此敘明。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42,459 元,聲請人每月必要

支出12,485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餘29,974元【計算式:42,459-12,485=29,974】,聲請人債務經本院103年度司消債調第246 號調解合計為4,067,675 元(調卷第

5 頁、第53頁、第65頁、第86頁、第102 頁),另郭彩楨債務因僅有本票影本,不予列入(調卷第21頁),以聲請人每月所餘29,974元逐年清償,尚需約136 個月【計算式:4,067,675 ÷29,974=136 ,四捨五入】,即須近12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又聲請人因罹患癌症每月需額外支出醫療費用與營養品等支出9,000 元,在未扣出該項支出情況下,並不影響聲請人得准更生之結果。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竫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