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相 對 人 林婕汝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相對人即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條所指之追加分配,應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始得為之,乃屬當然;且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該條立法理由明揭其旨可資參照。而本件債務清理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是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於促使法院為職權發動之性質,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於民國103 年8月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條例聲請清算,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裁定,准自103 年11月26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普通債權人僅獲分配新臺幣(下同)18,556元,本院復於104年6月30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在案,並於104年8 月19日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聲請免責程序審理中(尚未審結),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無訛。
茲依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及相對人林婕汝之陳報與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部分尚待繼續查詢),相對人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然尚未於先前之清算程序予以分配。聲請人請求本院准予追加分配,核與本條例第128條第1項規定相符。爰裁定准予追加分配,並依本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定,命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 竫附表(聲請人應再分配之財產,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保險公司 │ 保單號碼 │104年9月10日止,相對人自│ 備 註 ││ │(或其他財產)│(或財產價值)│陳之保單價值。 │ │├──┼───────┼───────┼────────────┼─────────┤│ 1 │國泰人壽 │ 0000000000 │ 31,000元 │目前保險繳費正常 ││ │ │ │ │ │├──┼───────┼───────┼────────────┼─────────┤│ 2 │國泰人壽 │ 0000000000 │ 39,355元 │目前保險繳費正常 │├──┼───────┼───────┼────────────┼─────────┤│ 3 │國華人壽 │ EY004352 │ 5,900元 │尚待查詢 │├──┼───────┼───────┼────────────┼─────────┤│ 4 │全球人壽 │0000000000 │ 27,857元 │若104年11月9日解約││ │ │ │ │,解約金為28,099元│├──┼───────┼───────┼────────────┼─────────┤│ 5 │新光人壽 │FREA8340 │ 1,486元 │若104年11月9日解約││ │ │ │ │,解約金為3,666元 │├──┼───────┼───────┼────────────┼─────────┤│ 6 │南山人壽 │Z000000000 │ 12,998元 │尚待查詢 │├──┼───────┼───────┼────────────┼─────────┤│ 7 │富邦人壽 │0000000000 │ 5,868元 │尚待查詢 │├──┼───────┼───────┼────────────┼─────────┤│ 8 │富邦人壽 │3115CH00000000│ 1,990元 │尚待查詢 │├──┼───────┼───────┼────────────┼─────────┤│ 9 │本院民訴確定判│104年度訴字第 │工作薪資損失:240,096元 │應列入清算財團追加││ │決。 │157號。 │,精神慰撫金:100,000元 │分配。 ││ │ │ │。前開金額應加計自103年 │ ││ │ │ │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一、國泰人壽另陳報0000000000號保單,已於101年4月16日變更為要保人許水忍,已超││ 附 │ 過相對人聲請清算(103年8月1日)前2年之財產變更,不予列入追加分配財產。 ││ │二、南山人壽另陳報Z000000000、Z000000000號保單,已於101 年4月5日變更為要保人││ │ 許水忍,已超過相對人聲請清算(103年8月1日)前2年之財產變更,不予列入追加││ 註 │ 分配財產。 ││ │三、實際保單解約金,應以清算財團所定解約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