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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陳相賓相 對 人 王淑冬會計師

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德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淑冬會計師所任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故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雖僅就檢查人之選派予以規範,然檢查人之選派既係為踐行股東檢查權,且非訟事件法就解任檢查人亦有規定,原聲請股東應得聲請法院解任檢查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 年度聲更㈠字第4 號選派檢查人事件,前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選派相對人王淑冬會計師為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嗣經聲請人認相對人王淑冬會計師因無法獲得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配合,而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且已有辭任檢查人之意,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為此,聲請解任相對人王淑冬會計師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其為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數24,000股中之1,70

0 股,已超過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總數3%,且已持有股份1 年以上,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以101 年度聲更㈠字第4 號裁定,選派相對人王淑冬會計師為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又相對人王淑冬會計師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後,業經發函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安排業務帳目及財產檢查事宜,惟迄未獲回應,已據相對人王淑冬會計師提出102 年

2 月21日○○K102字第00000 號函、102 年4 月26日○○K102字第00000 號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且王淑冬會計師已於104 年1 月29日以○○K104字第00000號函向本院表達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請求。從而,聲請人執上情聲請准許王淑冬會計師解任檢查人之職務,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