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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7號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 年8 月29日死亡,生前住高雄市○○區○○路○○○ 巷○ 號)之債權人,因甲○○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第127 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