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王敬儉相 對 人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國揚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3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涉訟,由本院以10
2 年度訴字第1350號受理在案,聲請交付上開案件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系爭事件已於103 年9 月18日判決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遲至104 年3 月10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已逾前開期間,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