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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吳盈進被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人等
裁判日期: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