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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4號原 告 洪偉庭被 告 奈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宗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即原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日期:201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