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 告 黃郁雯
黃俊凱吳芳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炳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連帶保證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黃郁雯504,330 元及美元1 元2 分,就外幣部分,爰以原告民國104年7 月23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1.27 ,換算成新台幣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5,504,368 元(計算式:5,000,000 元+504,330元+38元=5,504,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500元,應再補繳5,0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