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8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原告與被告官陳玉杯等間代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意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0,9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640 元,應再補繳45,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