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 告 范畹宜
高怡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複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被 告 綠茵小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軒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6,000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