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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 告 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青玄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給付保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給付保管費
裁判日期: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