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6號原 告 黃敏哲原告與被告許懷文間返還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