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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 告 陳震宇原告與被告劉乙琦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5-09-04